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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开门办院”的机构是否应承担责任?

2026-07-28 15:42:12 来源:中国社会报 阅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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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面对成因复杂、情况各异的困境儿童群体,基层儿童工作者如何精准地为他们提供儿童关爱保护服务?由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精心打造的“阿保说案”专栏,将陆续推出系列真实案例,与大家共同探寻服务困境儿童的最佳方案。今天,让我们跟随护童侠阿保,一起来分享案例——儿童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开门办院”的机构是否应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介绍

  小华现年9岁,身患残疾,因其父母患重病无力抚养,目前由祖父担任他的监护人,照顾其生活。数月前,小华接受了矫正手术,后续要进行康复治疗。恰逢当地儿童福利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正在推动“开门办院”,开放专业康复资源,为困难家庭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支持。经过评估和推荐,小华被纳入该项目,在机构接受康复和特教服务。小华的祖父日常接送不便,便以“周托”方式委托机构为小华提供院内康复和生活照料,周末再接孩子回家团聚。为此,机构与小华祖父签订了委托照护协议,明确服务事项等内容。

  一个周五傍晚,小华祖父照例来到机构,在与工作人员完成交接手续后,骑电动车载小华回家,途中不幸与一辆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小华及祖父均受伤。机构获悉后,主动协助联系救治资源,派工作人员前往医院探望,并为小华提供心理关爱等支持。

  对于意外事故,小华祖父认为,虽委托照护协议未明确接送环节的责任划分,但小华是在“周托”期间受伤,机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此,机构向律师咨询,以期明晰职责,妥善处理。

  案例分析

  (一)小华的祖父是否有权追责?

  监护人将儿童委托给机构照护,只是将监护职责中的日常生活照料等内容暂时性地委托给机构行使,其作为监护人的法律地位并未改变。作为小华的监护人,祖父有权就小华所遭受的意外伤害,向相关责任方主张权利或追究责任。

  (二)机构是否有责任?

  本案关键在于明确机构照护责任的起止时间点。机构的委托照护责任时间与空间上均有明确边界。通常情况下,照护责任始于监护人将儿童安全送达机构指定地点,并与工作人员办结交接手续之时,止于监护人从机构工作人员处接到儿童,并办结交接手续之时。

  本案祖父与小华发生意外之时,机构与监护人已经履行完毕交接手续。除非事故与机构提供的接送服务、设施、指令等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否则机构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三)委托照护责任如何明确?

  监护人委托机构向儿童提供康复等服务,双方的权利义务边界应当通过委托照护协议予以明确,包括服务内容、安全标准、双方权利义务、紧急情况处理流程以及责任划分原则等。双方应就协议条款充分沟通并磋商,进一步明晰权责,强化事前告知与风险防范,减少事故纠纷。

  以本案为鉴,在双方平等协商基础上,委托照护协议可对“责任起止”事宜作出明确约定,例如“监护人将儿童送至机构并办理完毕入院手续后,机构的照护责任开始;监护人在机构办理完毕离院交接手续并接到儿童后,机构的照护责任终止”。通过约定明晰责任边界,有助于增强各方安全意识,防范相关风险。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的规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委托照护协议中的“免责条款”并非万能的“护身符”。若机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儿童人身损害的,即使协议中约定了免责条款,该条款也属无效。责任认定的核心在于责任边界的界定,尤其是机构是否尽到与其专业能力相匹配的合理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本案中,机构虽在法律上无责,但从人道主义和维系良好关系的角度出发,在得知被服务儿童发生事故后,及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如协助联系医院、提供心理支持等,体现了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关心关怀,该做法应予以提倡。

  (撰稿人: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儿童发展部主任 冉耀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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